声明:本讯转自厦门自贸区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明确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注册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等特定区域的企业,其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所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一政策延续了厦门自贸片区在离岸贸易领域的制度创新优势,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深度参与全球产业链分工注入新动能,进一步推动厦门构建 “双循环” 重要节点城市。

原文如下:
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10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3月24日

据悉,自2018年8月以来,厦门市已累计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786.96亿美元,其中98.5%属于离岸转手买卖。
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深入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离岸贸易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优势,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财税政策支持,构建更加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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